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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7-20 16:35
| 只看该作者
还钱未收回欠条 朋友竟告他没还
| 十年前林某向朋友黄某借钱,还了本金后,欠下利息款8000元。后来,林某还了7000元,还剩1000元未还,但未把欠条收回。结果,黄某把林某告上泉港法院,要林某再还7000元。 1995年底,林某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黄某借款2万元。后来林某还清本金,尚欠利息8000元,林某于2000年1月出具欠条一份交黄某收执。 2008年5月黄某到法院说林某于2004年2月28日还款1000元,尚7000元未付。林某对法官说,7000元利息款已还,还拿出了一张黄某于2004年2月28日出具的收条证明。只见收条上写着黄某共收林某2.7万元。黄某辩称,原利息款是1.5万元,收条记载的只是黄某已偿还的本息,若2004年2月28日当日老林已还清的话,欠条就不会在其手中了。 法院认为,林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其他借贷关系,黄某出具的收条可以证明林某已偿还黄某2万元本金和7000元利息,因收条是在林某支付1000元后黄某出具的,该1000元已经包括在2.7万元里,故林某已还清的主张不能成立。而如果黄某辩解成立的话,林某于2000年1月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利息款应是1.5万元而不是8000元。法院判决林某须偿还黄某1000元。双方当事人于近日履行完毕。(童爱云林前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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