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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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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5月25日电(记者郑良)拆迁房屋业主与拆迁工程处就房屋评估作价发生分歧,拆迁工程处自行委托房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委托邮件快递公司用快件向业主送达评估结果。邮递公司未将快件送达,却在快件上自行填写“拒收”字样。近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邮递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4 C; j1 D. H2 D/ H 去年4月份,福州一房屋拆迁工程处受福州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指挥部的委托在该市晋安区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安置协商过程中,由于拆迁房屋业主姚某等8人与拆迁工程处在拆迁安置问题上分歧较大,一时无法达成协议。( d$ q1 T s1 o5 [3 @9 ~& k! \
$ j. o9 F! H K/ S4 f4 U+ T 该房屋拆迁工程处遂自行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上列业主进行房产评估。房产评估报告出台后,房屋拆迁工程处委托福州一家邮件快递公司将房产评估报告用快件送达上述业主。邮递公司在没有将速递快件交业主签收的情况下,擅自在速递送达凭证上由工作人员写上“拒收”字样。% B) @! l% \6 Q& H& l: V" R" U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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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份,姚某等人在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到该局就拆迁安置协调时才发现房屋已被评估作价,且房产评估报告被自己“拒收”。姚某等人遂以拆迁工程处和邮递公司串通损害拆迁业主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q' b& a* U# T. ?* W3 B-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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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邮递公司在接受拆迁工程处委托后,理应将受托的房产评估报告书送达业主,但是邮递公司在没有找到业主的情况下,擅自在送达的房产评估报告书的快递邮件上作了“拒收”的备注,使业主在与拆迁工程处进行房屋搬迁安置协调时,不能及时了解其房产评估价值情况,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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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邮递公司赔偿业主为澄清此事实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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