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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7-7-1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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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出游先签“生死状”——志远天下行上报了啊
| 来源:北青报
广西女孩与网友出游遇难引发索赔案驴友普遍提高风险意识———
7月13日至15日,由一名网名叫“志远天下行”的驴友(即旅友)发起的小五台山之东中西台穿越活动将在河北张家口蔚县、涿鹿境内进行。报名的驴友除了全部费用AA制外,还需要签署一份《免除责任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领队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家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更重要的是驴友要学会自我保护。
这份协议书是“志远天下行”在著名的绿野论坛“登山活动版”发布的一个帖子。据他介绍,该协议书主要借鉴了国外一些户外活动组织的规章,凡是通过网络系统报名即视为认可该协议。记者看到,在协议书的第二条中,详细地列举了10款领队及其他成员无需承担的责任,包括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装备而受到伤害、可能远离救助和户外面临的种种风险、同意承担所有的个人受到伤害的风险等等,并且此协议同样有效于签署者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
对于这样一份近乎苛刻的“生死状”,驴友普遍表示接受。报名参加穿越小五台山活动的驴友“F737”表示,“这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为户外游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
对于驴友圈来说,网名为“手手”的21岁广西女孩骆旋不幸遇难后引发的索赔案是一个典型案例。2006年7月9日,“手手”在网名为“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友梁华东发起去南宁武鸣赵江峡谷AA制游玩的活动中不幸遇难。骆旋的父母将同去的12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5万余元。这起国内首例因驴友遇难引发的巨额赔偿官司二审至今无果。“志远天下行”和“F737”表示,“正因为如此,大家对责任的划分才比较敏感和明确”。
北京海维律师事务所的马永光律师认为,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的发起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他与其他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假如你认可这个协议才参加活动,那么一旦出现意外,发起人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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